一、适用情形
新出生儿童。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孩子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孩子父母的护照及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如申请人为儿童,儿童及儿童父母(至少一方)须亲自到场办理。
(二)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规费:35美元。
(四)无加急。
二、普通护照换发
一、适用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换发:
(一)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三)护照上有携行儿童,需单独持用护照的;
(四)容貌变化较大的;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换发新照后,原照将被注销并退还申请人。
(二)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规费:35美元。
(四)无加急。
三、普通护照补发
一、适用情形
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补发。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原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复印件;
(四)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五)警察部门出具的遗失报告,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情况,旅居前后经历,在当地居留身份,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地点、经过,护照签发机关、签发时间、护照号码及有效期,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三、注意事项
(一)已提交到使领馆的护照遗失补发申请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取消或撤回。补发新照后,原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领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二)办理时间:补发护照时,申请人身份需经国内有关机关核实确认,因此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三)规费:35美元。
(四)无加急。
四、普通护照加注
一、适用情形
(一)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向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二)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留证件、法院更名证书、结婚证明、户口簿等);
三、注意事项
(一)使、领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手续。
(二)办理时间:
1、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5个工作日。
2、办理曾用名加注,因需向国内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三)规费:5美元。
(三)有的情况可办理加急,加收20美元急件费(受理后的第二、三个工作日内发证)。
五、遗失护照回国
一、适用情形
临时赴国外时护照遗失、被盗,又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原护照复印件(如有)或其它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警察部门出具的遗失报告,护照遗失、被盗书面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情况,遗失、被盗护照情况和经过,护照号码、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三、注意事项
(一)颁发旅行证后,遗失、被盗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领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受到罚款等处罚。
(二)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我馆受理申请后需向原发照机关核实,申请人也可自行与国内原发照机关或派出单位联系,请其尽快回复,以缩短办证时间。
(二)规费:35美元(加盖一次入出境章)。
(三)有的情况可办理加急,加收20美元急件费(受理后的第二、三个工作日内发证)。
六、因公换发因公护照
一、适用情形
因公外派常驻人员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即将到期、签证页即将用完时,可申请换发因公护照。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自行联系国内原派出单位,由其向原发照机关提出换照申请。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到原发照机关的通知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到馆办理,并提交: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相关页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换发新照后,原照将被注销并退还申请人。
(二)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规费:此项不收费。
(四)无加急。
七、因公补发因公护照
一、适用情形
因公外派常驻人员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时,可申请补发因公护照。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自行联系国内原派出单位,由其向原发照机关提出补发申请。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到原发照机关通知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到馆办理,并提交: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原护照复印件(如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警察部门出具的遗失报告,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情况,旅居前后经历,在当地居留身份,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地点、经过,护照签发机关、签发时间、护照号码及有效期,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三、注意事项
(一)补发新照后,原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领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二)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规费:此项不收费。
(四)无加急。
八、港澳台同胞来往大陆
一、证件种类
(一)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不能持用特区护照,而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未持有“回乡证”的港澳居民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台湾同胞回大陆,需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签注手续。未持有“台胞证”的台胞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已加入外国国籍者,应持用外国护照向使、领馆申请签证。
二、申请旅行证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或签证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或其他国家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一次入出境签注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
(二)照片一式三张;
(三)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或其他国家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约5个工作日。
(二)规费:申请旅行证需支付35美元;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需支付5美元。
(三)有的情况可办理加急,加收20美元急件费(受理后的第二、三个工作日内发证)。
九、香港特区旅行证件
一、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护照签发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其它旅行证件签发给在香港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
二、申请程序
在国外的申请人可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申请人可选择亲自前往或邮寄两种申请方式,但在申请或领取护照时至少有一次必须亲自前往驻外使、领馆或特区入境事务处,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正本,以便核查。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特区护照有关申请表。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海外)说明书及申请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填写申请表。16岁或以上申请人填写ID843表,16岁以下儿童填写ID844表。
(二)递交照片。申请人须提供彩色近照一张。相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颜色应为纯白色。(若经海外申请,须提供3张白色背景的彩色近照。)相片应显示正面及清楚面容特征。相片颜色、质量将决定护照资料页质量。相片大小为50 X 40毫米,相片头部下颌至头顶尺寸为32毫米至36毫米。
申请人在拍照时,不可佩带头饰,头发宜向后梳理整齐,不宜浓妆,要避免穿着过深色或过浅色衣服。相片头部不应:不置中;眼镜遮挡眼睛;头发遮挡眼睛;面或眼镜反光。相片不应:有阴影;过度曝光;光度不足。若申请经过网上递交,上载的相片须符合上述的照片规格和以下的特定档案规格:图像类别须为JPEG;档案大小须在600Kbytes或以下;合适尺寸:如由扫描器以600dpi采集,相片尺寸须为40毫米(宽)X50毫米(高);如由数码相机采集,图像大小须为1200像素(宽)X1600像素(高)。
递交照片时,请勿将相片贴在申请表格上,用钉书钉或回形针把照片附于申请书上,勿将照片屈折,或在照片背后写字。
(三)填写付款表(ID853表)并交纳特区入境处签发特区护照的费用、寄回护照的邮寄费,以及手续费、寄送申请资料的邮寄费、护照邮寄费(参见附表)。
因相关内容不断更新,请申请人浏览香港特区入境处网页,获取有关信息。
四、领取护照
申请人申请护照的资格将由特区入境事务处审定,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驻外使、领馆在接到特区入境事务处寄回的护照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领取。
原持身份证明书(CI)的申请人须在领取特区护照时,将CI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的CI可退还本人。申请人原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无需收缴或注销。
五、申请上诉
根据香港特区护照的有关法例,申请人如对特区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可向特区入境处陈述理由,要求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决定,亦可向香港特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收到有关决定后90天之内(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视情延长此期限)将上诉通知书送达委员会秘书。上诉通知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有关事实。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六、香港特区其它旅行证件及应急证件
申请香港特区其它旅行证件的人士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相应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交纳有关费用。领取新的DI、香港海员身份证时,须将原持用证件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
当事人持用的特区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发生丢失或毁损等紧急情况时,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应急证件------入境身份陈述书(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以便及时返回香港。如当事人丢失特区护照但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
十、澳门特区旅行证件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以下统称“澳门特区旅行证件”)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我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
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
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
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电话:(0853)28370777(咨询)、(0853)28370888(预约)。
传真:(0853)28374300。
网址:www.dsi.gov.mo。
电邮:info@dsi.gov.mo。
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协助。
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