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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权翻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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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公证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及应取得的有关赔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