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业产权方面资质人员名单登记注册
第421-1条
国家工业产权研究院院长每年制定一次工业产权方面资质人员名单。
此名单公开发布。
在上述名单登记的人员可以公司职员身份、自由职业者身份、团体身份或为另一以自由职业身份从业人员的职员身份从业。
列入1990年12月26日发明专利资质人员名单的人员,只要其符合第421-2条的道德条件要求即有权在第一行所指名单上登记注册。
第421-2条
任何道德败坏或不满足学历要求的人员不得在上条规定的名单上登记注册,亦不可从事上述职业。
名单注册应配备根据所持文凭以及从业经验所作的特别说明。
第二章:工业产权顾问从业资格
第422-1条
(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1992年12月23日官方报纸第334条,199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工业产权顾问的职责为以常规形式和报酬形式向公众提供其服务,建议、协助或代表第三者获得、保持、利用、保卫工业产权、及其附属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事务的权利。
以上段落所指的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以及私人性质的文件起草。
如果未经国家工业产权研究院院长在工业产权顾问的名单上登记注册,任何人不得使用工业产权顾问的职衔,或相等名称以及易造成混淆的名称。
任何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以刑法第433-17条的名称盗用罪论处。
如未在L421-1款所述名单登记或没有从事过L422-6款所述职业的任何人不得在工业产权顾问的名单上登记。
名单注册应配备根据所持文凭以及从业经验所作的特别说明。
第422-2条
符合1990年12月26日实施执行的与工业产权有关的发明专利顾问的第90-1052号法律的人员有权在第422-1条所指名单上登记注册。
第422-3条
任何从事1990年12月26日实施执行的第90-1052号法律所规定活动的企业可要求在工业产权顾问名单上登记注册。
在此情况下,第422-7条B的规定不在有效。
若预期未报,最迟可于1990年12月26日第90-1052号法律实施执行两年后提出申请。
第422-4条
(2001年7月25日第2001-670号法令,2001年7月28日官方报纸第4条)
希望到国家工业产权学院申请的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法律的要求,必须通过符合第L422-1条最后一款所要求的工业产权顾问代理。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与申请者有合同关系的律师、企业和公共组织使用其工作的权利,以及专业组织、欧盟成员国境内的职业人员、欧洲经济空间和约参加国在该国的工业产权中央机构代表申请人的权利。
第422-5条
任何从事1990年12月26日的第422-1条第一款法律所规定活动的人员,除第422-4条的特例情况,可代表本条第一款涉及人员在国家工业产权学院院长制定的特殊名单上登记。
本条上段所指的登记必须由学院院长声明要求。
如有意外,声明最迟必须于1990年12月26日第90-1052号法律实施执行两年后提出。
如道德不良,任何人不得在第一段所指的名单上登记。
第422-6条
工业产权顾问可以个人身份、团体身份、另一工业产权顾问的职员身份从业。
第422-7条
在社会中,必须由专业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实施工业产权顾问职能。其他形式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a) 董事会主席、总经理、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经理、管理者、董事会和监事会大多数成员拥有工业产权顾问资格;
b) 工业产权顾问拥有一半以上的注册资金和表决权;
c) 根据不同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者录用新成员。
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法律第93、107、142条关于商业企业的前两段发令分别不适用于工业产权顾问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当企业实施工业产权顾问职责时,除了自然人顾问注册之外,还需企业在L422-1条所指的名单特殊区域注册。
第422-8条
所有的工业产权顾问应为在从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的错误买定保险以确保其职业责任,以及与资金报销、所得票据或证券有关的特殊保证。
第422-8条
创办全国工业产权顾问团体,由法人组成,在国家工业产权学院备案,代表政府的工业产权顾问,捍卫其职业利益以及监督遵守道德法规。
第422-10条
从事工业产权委员会职能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如果违反本条款中的规则或执行本条款时涉及到的文件,或者做出有违正直、廉洁、公正原则的行为,则视为犯罪,即使他们已经不在职能范围内,他们将可能受到下列惩罚的其中一项:警告、处分、暂时或者永久除名。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423-1条
禁止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代表当事人或者给予咨询或者撰写工业产权法律方面的文书而进行推销。然而,这项禁止不涉及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邮政方式提供给行业或者公司的服务。
任何违反上一段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惩罚,见1972年12月22日第72-1137号法令的第五条,以在推销和上门推销方面保护消费者。
任何涉及到该段行为的广告必须遵守规定条款。
第423-2条
国家委员会的法令规定了本条款的执行条件。
其中尤其明确指出:
a) 第一章的执行条件
b) 第L.422-1条的执行条件
c) 第L422-4条的执行条件
d) 第L422-5条的执行条件
e) 第L422-7条的执行条件可能与b的条件有冲突,以实现改革过程的行业间重组及其它服务。
f) 适用于工业产权委员会的行业规则
g) 国家工业产权委员会团体运行的组织机构和条款,以及有关征收成员费用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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