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定价法更易于管理和执行,且其透明性也很高。而在配额制度下,政策制定者需要确定目标和时间表,并确定哪些技术有资格享有配额。在适用时,定价法也会要求为每一种技术类型设定收费费率。一旦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政府所需要做的唯一后续工作就是定期对收费费率进行调整。
在配额制度下,很多要求都具有高得多的挑战性。设定最佳的目标水平是非常关键的,同时设定时间表也非常重要。如同在以xx部分已经提到过的,在定价法下设定收费费率也同样非常重要。不过在设定收费费率时,可以通过研究机构和业界的帮助而确定收费费率,同时必要时收费费率也是可以调整的。如同以下部分将要讨论的,在配额制度下设定的目标就并没有这样灵活。此外,政策制定者还必须确定哪些技术有资格享受配额,而且如果必须有针对具体技术而设定的目标,这还将取决于技术的成熟度,其成本,可用资源,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为做出成功的选择,了解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及学习曲线也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制定者还需要确定哪些类型的实体必须满足配额义务,以及是否是所有这些实体都需要满足配额目标还是仅部分实体需要满足配额目标。针对未达标的罚金制度也必须建立起来,同时还需确定额度或证书的可交易性、时间周期和价格。所有这些决策都将决定配额制度的效果。在这些事项得到解决后,政府机构还必须认证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签发和控制证书,监测达标情况,并针对未达标行为收取罚金,而这些都将增大管理的要求、复杂性和成本。
一些人认为,配额/证书制度由其性质决定,应该要比定价制度更为复杂,更难于管理,且更易于为公用事业部门所操纵。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这些问题就可能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另一些人则注意到,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下促使成本均等化的制度规定, 同样也既不简单也不透明。最后,有人认为招标过程具有官僚主义气味,交易成本相当高,而且对政府机构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商而言,都耗时长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