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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文件资料翻译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2X1000MW机组(上大压小)烟气脱硫工程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湿式球磨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
1.2. 本技术规范书阐述对系统的最低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卖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买方认为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完全响应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买方有除本规范书以外的其它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买卖双方讨论后载于本技术规范书。
1.4. 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并经过至少2台2年同类型脱硫装置实践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
1.5. 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有权提出因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须遵守这个要求。
1.6.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或行业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注明。
1.7. 合同签订后,卖方须提出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供买方确认。
1.8. 投标文件以及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9. 所有技术文件资料均采用国际单位制。
1.10. 对买方未明确的外购件和设备厂家时,卖方至少推荐3家产品,由买方确认,且买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
1.11. 本工程采用KKS编码,在投标方提供的说明书、图纸上等技术资料上必须标明KKS码(由卖方负责),KKS编码由设计院提供编码原则。
1.12.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