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务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证赔偿基金实行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
(一)各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缴纳的费用;
(二)公证赔偿基金用于国家批准投资的收益;
(三)公证机构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缴纳的滞纳金、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庀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下简称“后备金”),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1/3留在本公证机构。
第八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上年全国公证业务年收入的3%时,应停止收缴;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本省公证业务年收入的15%时,应停止收缴。
中国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收缴;中国公证员协会及省公证员协会收缴的后备金均达到规定限额的,原应由其收缴的部分转由公证机构充实后备金。
第九条 为壮大基金而进行的投资仅限于用基金购买国债和国家批准发行的可贴现债券。投资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为获得收益而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
滞纳金、罚款首先用于支付有关追缴的必要开支,剩余部分充实基金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