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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业务代办

海淀区公证处赔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委托代理涉外公证书程序:1、电邮发送原件;2、根据公证事项商定价格;3、提供证明文件并汇款; 4、在指定公证处代办出具公证书;5、电邮并快递公证书

详细信息:涉外公证书委托代办详细程序

认证翻译详细程序

第十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
(三)支付为减少公证赔偿案件的发生而建立公证质量监控系统的开发及使用维护费用;
(四)支付司法部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责任保险是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代表全体公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基本保费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的公证赔偿基金中列支。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超过基本保费的部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级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按各负担1/3的原则从所管理的后备金中补足;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低于基本保费的部分,返回各公证机构用于补充其自管的后备金。
第十二条  后备金用于支付(含垫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理赔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后备金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用途,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后备金总额的5%。  
后备金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用途,不得超过后备金总额的80%。
第十三条  用后备金支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费用,首先从应负赔偿责任的公证机构的后备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不含绝对免赔额)由该公证处所在的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垫付;仍不足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垫付。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向省级公证员协会申请使用省管后备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省级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后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批准使用。
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级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后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批准使用。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使用国家和省两级后备金的额度(限额)为其所缴纳后备金的总额减去该公证机构已使用费用的余额的10倍。
公证机构使用上述后备金用于公证责任赔偿后,对于超过该公证机构上缴后备金余额的部分,应于次年起分两年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证机构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缓一至三年偿还。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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