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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业务介绍

上海市徐汇继承公证(股东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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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翻译并盖章;5、快递,无需上门取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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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一.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
(4)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
地在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继承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在国外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香港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股权继承公证

   一.办理股权继承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注销的户籍证明;
   (4)被继承人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凭证或出资证明书;
   (5)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6)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股东继承权公证可视具体情况办理股东财产份额继承权公证,或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
    三.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中有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本处将不予办理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仅办理股东财产份额继承权公证;
   (二)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条件及程序的,该章程中的条件及程序将作为本处办理公证的依据之一;
   (三)公司章程中无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规定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成立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处将根据继承人的申请直接办理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
    2.公司成立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的,本处在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意见后决定如何办理,即公司其他股东需在本处公证书出具前发表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意见,并承诺所表述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如公司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有书面异议的,本处将不予办理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而应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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