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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业务介绍

上海市徐汇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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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
股票、存款证明等,是售后公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4)遗嘱(草本)(如未提供遗嘱的,可由公证处代
书遗嘱);
(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
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状态正
常的成年人;
(2)申办遗嘱公证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3)原已办过遗嘱公证的,应提交原遗嘱公证书;
(4)立遗嘱人只能支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5)立遗嘱人要依法行事,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6)立遗嘱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自己所
立的遗嘱;
(7)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遗嘱公证程序,本公司提供专业遗嘱公证翻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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