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出售合同公证出售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经本年度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
(3)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留样、公司印签留样;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商品房总面积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出售合同》(草本);
买售方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护照、通行证等);
(2)购买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出售房屋如系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出售;
(2)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房屋出售合同公证程序,本公司提供专业房屋出售合同公证翻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