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82115891
  • bjhyw@263.net
  • 021-31200158
  • shkehu@263.net

保险专业英语翻译

著作权文件资料翻译

    著作权的人身权理论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权利。按照康德的观点,作品是作者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图书而言,可以对其拥有物权;但是对于只是作为作者向其读者所作的演说的书籍而言,则可以拥有人身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作品是作者的人格表现,是作者通过创造性劳动将自己的思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尽管创设著作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经济利益,但是著作人身权的存在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即使是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也未必一定要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因此,著作权的人身权理论坚持认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而其经济性质只是附带性的。该理论的意义在于其特别强调保护作者的理由,突出了著作权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属性的补充性质,并由此奠定了著作权一元论结构的基础。
    著作人身权理论自其出现伊始便受到质疑,反对的意见认为,将著作权定义为一种人身权利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而且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亦不相容。法律将精神作品作为其创作者自身以外的客观成分加以对待,从这种意义上说,精神作品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创作者的人身范围。著作权并非是在偶然情况下才得以存在的经济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恒久的决定作品命运的原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