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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生证签发不得设前置条件
继山东省公安厅明确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之后,日前山东省计生委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通知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
如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由所在地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受理。 (李永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