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西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XXX,女,1979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籍,XXX学校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被告XX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经理,住北京市北京西城区XXX。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x月x日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住房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XXX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