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菲律宾共和国 菲律宾统计管理局 马尼拉   民政总局局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致有关各方: 兹证明,XXXX于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新维斯盖亚省的巴云邦,为xxxx和xxxxE夫妇所生,国家婚姻登记目录中显示其未婚。 本证明根据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的1945 ~2015婚姻登记数据库的记录做出。 应xxx的结婚请求提供本证明。   LISA GRACE S. BERSALES博士 国家统计分析师兼民政总局局长 菲律宾统计管理局 文件印花税已付 注意:如有涂改,本证明即为无效。   (无菲律宾外交部干式印章、红绶带、印花税票以及如果文件有任何可见的物理篡改、擦除或如果文件被弄脏和弄破,则此文件无效) ? 菲律宾外交部 菲律宾马尼拉   认证证明 向所有审阅有关文件的人表示问候:   菲律宾外交部认证官GRACE G. GAAC特此证明:在签署附属认证文件时,LISA GRACE S. BERSALES是马尼拉菲律宾国家统计分析师兼民政总局局长,她得到正式任命并有资格签署该认证文件,对此可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 菲律宾外交部不对附属文件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我证明我熟悉她的字迹,并确信上述附属认证文件的签名和印章是真实的。   在此,我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签署本文件使之生效 2015年11月27日 认证官 附属文件是: 经过菲律宾统计管理局认证、 颁发给XXXX的 未婚证书(PLB6289661)的真实有效副本 可在http://avs.dfa.gov.ph:8080/docushare查验该证书真伪。 原始文件的有效性决定该证书的有效性。 注册顺序号:0504  日期:2015年11月23日,cec3 (无菲律宾外交部干式印章、红绶带、印花税票以及如果文件有任何可见物理篡改、擦除或如果文件被弄脏和弄破,则此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