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涉及的跨国财产关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跨国证明公证认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提供帮助。最近一个客户委托我们办理加拿大婚姻财产证言进行公证认证。该证言是用于证明她与其妹妹的共有财产问题,用于证明她妹妹的实际财产。以下是证言的部分内容,我们已经将姓和名全部替换成了化名和XX,不存在个人隐私泄露。仅供参考。
---------------------- 我叫xXyan,我是xXting的姐姐。 xX婷在国内中行有一个xx万元的五年定期存款,xx万元里有xX婷xx万元,有我的xx万元。当时我在xx生活,身份证丢失,在xx也用不上xx的身份证,所以一直没有回国补办。 2012年9月,xX婷打算回国,因国内利率高,所以姐妹三人就商量着将各自手里的钱在国内一起存定期存款,因为我没有身份证,所以决定把我的钱和妹妹xX婷的钱存在一起。我们父母早逝,一直姐妹三人相依为命,在钱上从来没有计较过,相互非常信任。 2012年xxxx日,xX婷从xx汇给xxx(男方妹妹)xxx万日元(xxx万日元里有xX婷的xx万日元,有我的xx万日元,因为xxx万以下汇款手续费是一样的,所以不足xx万日元部分就加入了我的钱)。xxx万日元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xx万(xX婷xx万,我x万)。 我当时因为受签证限制不能大额往国内汇款,我老公一年只能汇一次,也已经汇过了,所以我就以朋友xx的名义于2012年8月xx日汇給xX婷的丈夫xxxxxx万日元,折合人民币xxx万,2012年8月28日以朋友xx的名字汇給张xx(xxx嫂子)xxx万日元,折合人民币xxx万,我的钱共计xx万元让xX婷代存五年定期。 xX婷于2012年9月17日回国,19日在中行xx支行,将我的xx万和xX婷自己的xx万(xX婷汇回国xxx万只存了xxx万)一起存了五年定期。 2013年因为我要移民加拿大,并准备在加拿大买房,所以要把国内的钱转回xx。2013年6月7日,xX婷的丈夫xxx在xx银行道外支行从xX婷名下取出xx万元人民币,同一天在同一个银行xxx又从彭xx名下取出xxx万元人民币,两次取款共计xxx万元人民币。 2013年6月13日,xxx从xx分别以xxx、xxx、x子监、张xx四个人的名义汇往xxxxx万元人民币,xxx万元其中有xx万元人民币是我自己的钱,与xX婷无任何关系。 xxx以上述四个人名义汇到xx的xxx万元人民币,xX婷把我存在她名下的xx万和她之前来xx时在我这借的xx万都还给我了。(xX婷2010年来xx时,因为股票被套,卖股票的话损失太大,所以就在我这借了xx万人民币)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说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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