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护照颁发
(一)适用情形
未持有效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4张。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21mm-24mm、长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及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领事官员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亲自到使领馆办理,不能邮寄申请或委托他人代办。
(四)办证时间
因申请人身份需经国内有关机关核实确认,因此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五) 办证费用
35美元
二、为中国公民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所生儿童颁发护照
(一)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可由儿童父母代为填写并签名);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4张。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国籍身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5、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双方在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领事官员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携儿童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如父母一方不能前来,须提供由其签署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如在中国境内,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同意由配偶为该儿童办理护照赴华的书面声明。
(四)办证时间
因证件非我馆制作,故取证时间不确定。
(五) 办证费用
35美元
日前,银行对每张支票收取服务费,即日起凡使用支票支付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领事证件费用时,请在规定费用金额上增加1.07美元,谢谢您的合作。
三、普通护照换发
(一)适用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换发:
1、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3、护照上有偕行儿童,需单独持用护照的;
4、容貌变化较大的;
5、我馆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4张。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21mm-24mm、长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
4、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事官员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亲自到使领馆办理,不能邮寄申请或委托他人代办。
(四)办证时间
因个案不同,办证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或更长。
(五) 办证费用
35美元
(六)注意事项
换发新照后,原照将被注销并退还申请人。
四、普通护照补发
(一)适用情形
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补发。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4张。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21mm-24mm、长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原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复印件;
4、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居留身份,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地点、经过,护照签发机关、签发时间、护照号码及有效期,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6、领事官员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1、此类申请必须事先预约(电话1-268-4621125)。
2、申请人应亲自到使领馆办理,不能邮寄申请或委托他人代办。
(四)办证时间
因申请人身份需经国内有关机关核实确认,因此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五) 办证费用
35美元
(六)注意事项
原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领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五、普通护照加注
(一)适用情形
1、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向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2、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1张。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21mm-24mm、长28mm-33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和签证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
4、在安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圣马丁等国家或地区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绿卡、法院更名证书、结婚证明、户口簿等);
6、领事官员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到使领馆办理,不能邮寄申请或委托他人代办。
(四)办证时间
1、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4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2-3个工作日)或特急(1个工作日)服务。
2、办理曾用名加注,因需向国内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五) 办证费用
5美元
(六)注意事项 我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