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工作,提高为侨胞服务的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侨胞的切身利益,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我们将对旅居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中国公民进行侨民登记,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实行侨民登记的目的
1、便于使馆确定旅居巴新中国公民的身份并了解他们的状况;
2、便于使馆为中国公民颁发护照等有关领事证件;
3、便于在发生事故、遭到逮捕或受伤等特殊情况下及时向侨胞提供协助;
4、便于在巴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侨胞提供信息或组织撤离,以减少侨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5、便于在特殊情况下协助侨胞与国内亲人进行联系;
6、便于在登记人死亡或其家庭发生紧急情况时向当事人亲属提供协助;
7、便于使馆在需要时及时与侨胞取得联系。
二、办理侨民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1、所有在巴新取得长期或半年以上临时居留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2、登记人持有有效护照、照片、居留证件。
三、实行侨民登记所遵循的原则
1、侨民登记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2、登记人的全部资料属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未经本
人允许,使馆不会向任何机构和个人透露。
四、具体登记办法
1、凡符合办理侨民登记条件者应持本人护照、近照(不超过半年)、劳工证、居留签证亲自来我馆办理登记,并填写《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国公民登记表》,我馆将逐项核对登记表内容,并编号、盖章后将一份复印件交登记人留存;
2、登记内容一旦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出现变更时,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及登记表复印件亲自到我馆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由使馆负责填写并加盖印章;
3、婴儿出生半年内,由父母持儿童出生证明书和结婚证向我馆申报登记;
4、登记人死亡后三个月内,由配偶、亲属或抚养人持登记人死亡证明书向我馆申报注销登记;
5、十八周岁以下儿童办理姓名变更,由其父母或收养人持有关文件向我馆申请变更登记;
6、登记人加入外国籍,应注销其登记;
7、登记人办理登记时,不得假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不得冒名顶替他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侨民登记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1、我馆将对办理登记的侨民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如在办理护照换发、延期及加注时,可不要求本人亲自来馆办理;
2、登记人非个人过失造成的护照损毁、遗失申请换发、补发时可视情缩短审批时间,并可将申请人的登记表作为换发、补发护照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