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大使馆可为经冰岛外交部认证、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条件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仅受理经冰岛外交部认证的文书。
2、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三、提交材料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本人有效护照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他人申请,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注意事项
1、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2、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3、送我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有不合法内容、文件涂改、拆换等,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4、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经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