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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等旅行证件办证须知

内容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简介
二、因私护照换发须知
三、遗失护照者申请补发须知
四、新生儿童申请因私护照须知
五、中国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六、因私护照加注须知
七、申请旅行证须知
八、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
九、台湾同胞前往大陆
十、特别提醒
 
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的临时证件,供不便持用中国护照、来不及领取或补发护照人员在国外出行或回国使用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证明》是发给不便持护照和旅行证回国的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和因私护照
因公出国人员根据公务的性质分别持用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其他人员出国一般持用因私护照。
5.护照的颁发
在中国境内: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护照;外交部、各省和直辖市的外事机关负责颁发外交、公务护照以及公务普通护照。
在中国境外:中国大使馆负责颁发因私护照、旅行证和《回国证明》以及相关加注手续。
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有效期,系由颁发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目的和在国外停留的期限确定,一般为1-10年;因私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16周岁以下为5年);旅行证的有效期为2年。
护照颁发机关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吊销和作废。
护照作为重要的身份证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须妥为保存和使用,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和拆装,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为防止冒领、重领和骗领护照,办理护照的颁发、换发、遗失补发等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二、因私护照换发须知
1.下列因私护照持有者可申请换发:
——护照签证页用尽者;
——儿童年龄增长,容貌发生较大变化者;
——护照严重损毁影响使用者;
——护照过期不超过半年者;
2.申请换发因私护照,申请人须亲自到使馆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常规材料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和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旅居丹麦的有效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卡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申请表》一份;
——三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片(48X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应在21-24毫米)。相片应为半年之内所拍,光面相纸,背景应为白色,并将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辅助材料
——护照过期的情况说明(若已过期)
3.收费和办理时间:
——每本188克朗
——所需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4.注意事项:
——原则上不办理邮寄。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予办理,须交纳50克朗邮寄服务费和带邮资及详细地址的挂号回邮信封。邮寄过程中若出现丢失和损毁现象,办理方概不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如取得丹麦或其他国家国籍,则意味着自动放弃中国国籍,应及时将中国护照交予中国驻丹麦大使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留存),否则后果自负。
——换发护照时,申请人原有护照将被剪角注销,并退还给申请人。原护照如有外国有效签证记录或其他出入境记录者,请提前与签发部门咨询其有效性。
 
三、遗失护照者申请补发须知
1.旅居丹麦的中国公民护照因被窃或遗失,可以到使馆申请补发护照。短期来丹麦进行商务活动和旅游的中国公民丢失护照,申请补发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
2.申请人须亲自前来使馆办理护照补发,并提交如下材料:
    常规材料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和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有效居留许可或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1份;
——三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片(48X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应在21-24毫米)。相片应为半年之内所拍,光面相纸,背景应为白色,并将其中一张贴到申请表上。
    辅助材料
——被窃或遗失经过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职业、护照种类、号码、发照日期、颁发机关、护照有效期,以及出境时间和口岸、出国事由和被窃或遗失时间地点等详细经过)。
——丹麦警方出具的报失单。
3.收费和所需时间:
——每本188克朗;
——此类申请需核实身份及护照情况,办理时间较长,一般二至三周。
4.注意事项:
——一旦申请补发护照,原护照即被宣布作废。如旧护照失而复得,要及时向使馆或护照主管机关报告并上交注销。如继续使用旧护照旅行,后果自负。
——补发护照原则上不办理邮寄。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予办理,须交纳50克朗邮寄服务费和带邮资及详细地址的挂号回邮信封。邮寄过程中若出现丢失和损毁现象,办理方概不负责。
 
四、新生儿童申请因私护照须知
1.新生儿童申领中国护照,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丹麦法律规定,如儿童父母双方中一方具有丹麦国籍,新生儿童将自动具有丹麦国籍,原则上不能申领中国护照。如父母坚持为其孩子申请中国护照,父母双方应同时到使馆声明放弃丹麦国籍,自愿加入中国国籍,并提交丹麦移民部门提供的未申请丹麦护照证明。父母中一方为第三国公民,须提供该儿童不具有上述第三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2.儿童申领护照时,必须随父母到使馆,并提供以下材料:
??常规材料
——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结婚证书或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父母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有效合法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卡原件及其复印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 份;
——三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片(48X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应在21-24毫米)。相片应为在半年之内所拍,光面相纸,背景应为白色,并将其中一张贴到申请表上。
??辅助材料
——父母出具的儿童不具有外国国籍的书面声明;儿童退出外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
——父母同意为儿童办理中国护照的书面声明
3.收费和所需时间:
——每本188克朗;
——申请表填写准确,材料齐全,办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申办护照原则上不办理邮寄,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予办理,须交纳50克朗邮寄服务费和带邮资和详细地址的挂号回邮信封。邮寄过程中若出现丢失和损毁现象,办理方概不负责。
 
五、中国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使馆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将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为五年,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为十年。原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不再办理延期,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六、因私护照加注须知
1.护照资料页姓名项下的内容发生变动,如增加姓名不同拼法、因与丹麦公民结婚后更改姓名等,可申请将变动内容加注到现有护照上。如需加注,持照人应亲自到使馆申请。
2.办理因私护照加注,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常规材料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和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有效签证页(或长居卡)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1份;
——两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片(48X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应在21-24毫米)。相片应为在半年之内所拍,光面相纸,背景应为白色,并将其中一张贴到申请表上。
   辅助材料
——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书、居留证或法庭更名证书等。
3.收费和办理时间:
——正常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19克朗,加急费用另计。
4.使馆不办理近照加注及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变更加注。
 
七、申请旅行证须知
1.下列公民可申请旅行证:
——中国公民在丹麦求学、商务活动或旅行时护照失窃,且需紧急回国者;
——无有效中国护照并需回国的中国公民;
——未持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但拟前往大陆的港澳同胞;
——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但拟前往大陆或需从国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门的台湾同胞;
——领事官员认为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其他人员。
2.申请办理旅行证须亲自到使馆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三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片(48X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应在21-24毫米)。相片应为半年之内所拍,光面相纸,背景应为白色,并将其中一张贴到申请表上。
——申请人失窃护照资料页、延期页、加注页或签证页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当地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还须分别提供其他辅助材料:
——在国外期间护照失窃并急需回国者,须提供丹麦警方出具的报失单及护照被窃或遗失经过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职业、护照种类、号码、发照日期、颁发机关、护照有效期,以及出境时间和口岸、出国事由,被窃或遗失的时间和地点等详细经过);
——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者,须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护照等有效证件、台湾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在丹居留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费用和时间:
——每本收费188克朗,加急费用另计。
——在国内发照机关核实身份后,正常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5.注意事项:
——中国公民一旦申办旅行证,原护照即被宣布失效。旧护照失而复得后,要及时向使馆或护照主管机关报告并上交注销。如继续使用旧护照旅行,后果自负。
——遗失护照申请旅行证者,须向国内核实身份,所需时间较长;
——旅行证是颁发给中国公民的旅行证件,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和无国籍者,应持外国护照和无国籍证件申请赴华签证;
——旅行证一般为两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持旅行证者,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前往大陆,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申请进入许可;
——如申请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可凭身份证及中国旅行证进入香港,不必申请进入许可;
 
八、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及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港、澳特区实行不同的出入境管制。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前往内地,应持用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俗称"回乡证",此证可在香港、澳门特区向公安部授权单位申请),而非特区护照。
未持用有效回乡证而在境外的港、澳特区中国公民如前往大陆,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旅行证 (详见七《申请旅行证须知》)。
 
九、台湾同胞前往大陆
台湾同胞回大陆,需持用以下证件之一:
1、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持此证者每次回大陆,均需提供以下材料向驻外使领馆申请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台湾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请用A4规格纸张);
——丹麦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签注申请表(H-3)一份。
——2 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并将粘贴到申请表上。
台胞证签注通常需要4个工作日,收费19克朗。
2、未持用有效台胞证者,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旅行证(详见七《申请旅行证须知》)。
3、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台湾居民,请持有效外国护照申请赴华签证。
 
十、特别提醒
——护照是重要的国际旅行证件,如遇护照遗失,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其旅行和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补发护照均需向原发照机关核实,需要时间较长。鉴此,使馆特别提醒:
——妥善保管护照。
——将护照资料页复印一份,与护照分开存放,留作备用。必要时,也可到公证员处公证护照复印件留存备用。
——外出旅行确需携带护照时,注意不要将护照随意放在车内或手提包内,应将护照贴身携带。
——最好不要将护照与“居留卡”等其他身份证件一并携带外出。确需同时外出使用时,也不要将护照与“居留卡”等放在一起,或将数本护照放在一起,以避免同时遗失。
——公众场所需要使用护照时,要注意减少护照使用次数。离开时,应确认护照已放置妥当。
——切勿将护照作为抵押品或代用品。
——如遇护照遗失,应尽快将情况报告使馆注销,避免被他人所用。
——拾获他人护照,应尽快交还本人,或寄送给原发照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理。
——出生在中国的外国公民,第一次申请签证需出示中国护照,因此,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应妥善保存原中国护照,或将其送至使馆注销(与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一并提供,注销后的中国护照将退还本人)。
——持照人要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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