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有公司或律师声称可以代办中国护照事宜,能否委托其代办?
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须本人亲自来使馆办理。
2、问:办理护照的地址、办公时间,是否需要预约?
答: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节假日除外,我馆节假日安排请见我馆网页通知);目前暂无预约服务。
地址:Brückenstr. 10, 10179 Berlin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在哪里获得?
答:可从使馆中文网站“领事服务”专栏“护照事务”分栏的“护照申请表(PDF或WORD格式)”中下载,也可在使馆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现场领取。
4、问:申请护照/旅行证时对照片有何要求?
答:半年内免冠正面护照照片,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使馆不接收红色背景照片。详见使馆网页“护照事务”栏中的“97版因私护照照片要求”。
5、问:能否办理护照延期及加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有关规定,使馆不办理护照延期及加页,请直接申请换发护照。
6、问:什么时候缴费和取证?
答:请按“取证单”指定日期在上午9:00至12:00之间到使馆领事部大厅收费窗口缴费并取证。
7、问: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详见使馆网页“护照事务”栏中的“护照事务”。
8、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护照?
答: (1)护照有效期少于12个月
(2)护照空白签证页不足
(3)护照被严重损坏而影响使用
(4)护照已过期
(5)其他导致护照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合理原因
9、问:申请换发护照时,原护照需要留在使馆吗?取新护照时,可否同时退还原护照?原护照作废是怎么回事?
答:是的,递交申请时需要同时递交原护照。领取新护照时可以领回原护照。原护照将被剪角作废,新护照备注页中注明根据原护照换发。
10、问:原护照中的德国签证或其他国家签证是否仍有效?
答:如旧护照中的德国签证仍在有效期内,建议新、旧护照一起使用。为慎重起见,建议就此向德国内政部或当地外国人局确认。旧护照中其他国家签证是否有效请咨询相关国家驻德国大使馆。
11、问:护照丢失后已向使馆申请补发护照,但尚未领照。现旧护照失而复得,可否继续使用旧护照?
答:可以,但必须及时通知使馆领事部,取消补发申请。如已领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相关规定,旧护照已作废,必须使用新护照,应将旧护照拿到使馆领事部窗口注销。
12、问: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旅行证?
答: (1)护照过期或遗失并急于回国或返回居住国
(2)不符合申请护照的条件但需要一本合法的中国证件
(3)持有港、澳、台地区护照但未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拟前往大陆旅行的港澳台同胞
详见使馆网页“护照事务”栏中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须知”。
13、问:护照遗失后如何申请补发护照
答: 护照应妥善保管,但如发生因私护照不慎遗失情况,应尽快将情况报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清楚、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2)原护照复印件(含资料页、加注页和德国有效居留签证页);
(3)本人亲自来馆书写申请补发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个人数据、职业、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及遗失护照的详细经过
(4)提交在护照遗失地向当地警方报失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护照照片2张,规格详见问题4
14、问:护照换发或新发需多长时间?是否可以申请加急办理?
答:护照换发或新发均不受理加急申请。正常情况下,办证时间为10个工作日。
15、问:申办护照是否可以跨领区办理?
答:申办护照不可跨领区办理。中国驻德国使馆领事部护照受理的领区范围包括:柏林、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萨克森州、萨克森-安哈特州、图森根州、勃兰登堡州。
16、问:如何办理香港特区护照
答: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申请人可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或来我馆代办申请,一般需递交以下基本材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16岁或以上人士填ID843表,16岁以下人士填ID844表)
(2)《海外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付款表》(ID853表)及银行汇票(Money Order from the bank,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影印件。如无,则应填写ROP143表或ROP144表,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打印指模并另交2张照片
(4)彩色近照一式三张,要求如下:规格不超过55×45 mm,不小于50×40 mm;相片必须显示头部正面,不戴帽饰;相片的背景无任何装饰,勿用黄色、黑色、红色,以白色、浅色为佳
(5)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以供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护照。特区护照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
(6)取证时间另行电话通知,手续费为每本25欧元
(7)建议申请人访问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以获取更多信息:
http://www.immd.gov.hk/zhtml/hktraveldoc.htm
注:以上内容由大使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