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馆受理的文件种类
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公民的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申请人须为因工作需要在东帝汶居住的,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人须亲自到使馆提出书面申请,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东帝汶籍华人应向东帝汶公证机关申办公证书并经东外交部认证后,我馆再认证。
申请公证的事实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大使馆不予受理。
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大使馆不予受理。
如果对于发生在中国国内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结婚、驾驶执照、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当事人请前往上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办理有关公证。如当事人已出国且近期内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二、办理公证的流程
1、当事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居留证等)及复印件,与申请有关的各种凭证、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
2、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亲自来我馆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三、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2、委托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关于房产类委托
(1)如出售、转让、租赁房产的,委托人应出示拥有房屋完全或部分产权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如购买房产的,委托人应出示房地产商提供的购房意向书或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所有产权人应共同办理委托书。
(二)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2、声明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及驻在国法律、法规,不得有损社会公德和社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