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大使馆领事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规定以及中国有关法规, 受理在芬兰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二、中国驻芬兰大使馆主要为中国公民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1.委托书、声明书、离婚起诉状等签字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侨居证明;
4.近照证明;
5. 结婚无妨碍公证(用于在芬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6.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三、办理手续:
1、申办委托书、 声明书、诉状等签名属实公证和健在证明(免公证费)等,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申请。
2、申请时需提交:
(1) 中国护照原件和护照复印件
(2) 芬兰居留签证及复印件(或居留许可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可从本馆网站下载)一份;
3)填写“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可事先填好,但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当场签字并填写日期。
四、办证时间和费用:
1. 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每份20欧元; 涉及商事或财产的文件的公证每份40欧元。
2. 付款方式:“POS机”刷卡收费(可接受主要信用卡种类或银行借记卡)或银行柜台转账收费(不接收现金!)。
五、注意事项
1. 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此公证书若须在芬兰使用,须先在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领事认证,再向芬兰驻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二级领事认证)),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代为办理。
2. 涉及财产或房产的委托书、 声明书公证,须提交有关财产或房产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
3. 中国驻芬大使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生存证明除外), 如文件要送回中国使用,应按规定办理认证。
4. 如不便亲自来中国驻芬大使馆申请,则须向芬兰公证处(NOTARY PUBLIC)申办公证,再到芬兰外交部办理认证,最后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请见“认证须知”)。
认证:
一、 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按中国外交部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凡在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均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构(如外办)认证后,再送往该国驻华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后方可在国外有效。我馆概不受理对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认证。
二、 在中国内地使用的芬兰公证文书:
在芬中国公民、芬兰公民以及在芬外国人赴华使用的文书,均须先送芬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再送往芬兰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经我馆再次认证后方能在华使用。
三、所需材料及收费标准
1. 办理时请提交:
(1) 经芬兰外交部认证的文件和该文件的复印件(须将芬兰外交部的认证章一同复印);
(2) 认真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3) 申请人证件(如护照、身份证或当地驾照等)及该证件的复印件;
2. 民事类文书认证: 每份 20 欧元; 商事或财产类文书: 每份40 欧元;
加急办理(次日或第三日):23欧元/份; 特急办理(当日):33欧元/份。 3. 付款方式:“POS机”刷卡收费(可接受主要信用卡种类或银行借记卡)或银行柜台转账收费(不接收现金!)
四、正常办理认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办理或特急办理,但将加收费用。
五、我馆不提供认证文件的翻译服务。
六、注意事项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 由于《取消对外国文书认证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根据有关规定,送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芬大使馆的认证。该文书经芬兰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和芬兰外交部认证后,便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七、芬兰外交部认证处、赫尔辛基公证处地址:
芬兰外交部认证处:Merikasarminkatu 5 D,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of Finland, 00160 Helsinki,Tel: 0295-350000
赫尔辛基公证处: Helsingin Maistraatti,Albertinkatu 25, PL 309 , 00180 Helsinki,Tel: 09-6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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