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居住在马达加斯加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主管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居住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如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希望在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或领事馆登记结婚,当事人需持下列材料亲自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
1、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提交本人护照或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提交本人照片3张。
4、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需提交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和判决书需附最终判决的生效证明书)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5、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我国内的,须提交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6、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与一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应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
7、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
8、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由领事官员作监誓人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证人”一栏签名。
9、经审查各项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颁发结婚证。
二、离婚
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 ,协议离婚应由双方共同到原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对离婚有争议,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双方均居住在国外,可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可委托亲友或国内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并在使领馆办理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公正认证。手续如下:
1、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代为办理离婚手续,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起诉状或答辩状需经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然后经马达加斯加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离婚当事人(仅指中国公民)也可直接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离婚委托及离婚意见、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公证。
离婚当事人是在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持下列材料亲自到使领馆办理,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1、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每人3张照片;
3、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协议书还应包括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协议书应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4、双方结婚证(当事人结婚证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5、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