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2、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委托;
(二)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3、公证当事人持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费标准
1、正常办理:民事类公证:每份1260代纳尔;商事类公证:每份2200代纳尔。
2、加急办理:每份加收1260代纳尔。
四、注意事项
1、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使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2、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4、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使领馆不予办理。
5、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6、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事实发生地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7、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使领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