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
(一)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向使馆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二)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使馆可为其办理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小2寸(48mm X 33mm)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照片粘贴在申请表上),头部宽度为15mm~22mm、长度为28mm~33mm, 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着深色上衣;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五)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留证件、法院更名证书、结婚证明、户口簿等)。
三、注意事项
(一)使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手续。
(二)护照加注办妥一年后未取证者,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四、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
1、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5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2-3个工作日),具体时间需在申办时确定。
2、办理曾用名加注,因需向国内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办证时间不能确定。
(二)规费:27迪拉姆。不收现金。
(三)有的情况可办理加急,但是否同意加急,由使馆视情而定。加急费(受理后的第二、三个工作日内发证):每份另收220D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