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
一、本馆受理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公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墨西哥合众国全境。
(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我馆主要受理长期合法旅居墨西哥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具有墨西哥长期或临时居留卡如FM2或FM3)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墨西哥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我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签字属实公证、结婚登记、指纹公证、姓名公证、特定条件下的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健在证明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缴纳费用-领取公证书
(一)提出申请
声明书、委托书、签字属实、指纹等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清晰、工整、完全的公证申请表(请务必留下确保畅通的联络方式,以方便领事人员与您沟通);
2、申请者的有效护照、居留证(FM2或FM3)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因个人需要,公证文本中出现身份证号码的,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书;
4、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5、根据不同情况,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详情请查阅“各类常见公证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缴纳费用
递交材料后,请按收费通知单有关要求,赴银行缴纳相关费用并留好存款单。申请民事类公证费用为305比索,申请商事财产类公证费用为610比索,结婚登记费用为1120比索,健在证明免费。普通公证手续需4个工作日,加急为2个工作日(需另付加急费360比索)。结婚登记(需提前电话预约)、健在证明立等可取。
(四)领取公证书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在预约取证日期或之后,凭取证单和银行存款单领取公证书。公证书逾期180天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
三、各类常见公证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一)声明书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声明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声明书原件(文本不得有任何涂改,不得签字);
(4)与声明有关的分类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公证等)或复印件、被放弃继承财产证明(如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存款证明等);
申请办理无配偶声明公证,若申请者为离婚,应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调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若申请者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委托书公证
·寄养委托书公证
使馆仅受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一方为墨籍华人(持墨西哥护照)申请寄养委托公证,寄养委托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寄养委托公证申请表;
(2)寄养委托书文本(文本不得有涂改,不得签字);
(3)委托人现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寄养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5)被寄养人出生证明;
(6)承担寄养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个人资料页及与寄养人关系页复印件;
(7)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父母双方均持墨西哥国护照,子女为墨国国籍者,应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在内政部、外交部办理认证后在我馆办理认证。具体方法请参见“领事认证”相关部分。
·购买房产委托
(1)公证申请表;
(2)电脑打印的委托书文本,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介(文本不得有涂改,不得签字);
(3)委托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被委托人如与委托人有亲属关系,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书复印件(如有);
(7)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转让房产委托
(1)公证申请表;
(2)电脑打印的委托书文本,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介(房产共有状况及人数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委托书中应注明房产共有状况,文本不得有涂改,不得签字);
(3)委托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被委托人如与委托人有亲属关系,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房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无房产证或土地证,当事人可先申办委托领取房产权属证书的委托书公证);
(7)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只有1人姓名,但房产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按共有房产对待。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在接谈笔录中声明房产系夫妻共有,并按领事官员要求提供其它补充材料。
·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委托书文本(文本不得有涂改,不得签字);
(3)委托人者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6)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结婚登记
我馆受理长期居住于墨西哥的中国公民(持有FM2或FM2居留卡)提出的结婚登记申请。申请人男女双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等。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供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男女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和居留证明(FM2或FM3)的原件及复印件;
(3)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4)双方在中国期间的未婚证明(可由户籍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公证处开具)复印件;
(5)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还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
(6)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的有关证明;
(7)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健在证明
原则上申请人本人应亲自到我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前来者,可出示医学证明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健在证明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办理健在证明须提供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离退休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签名须与申请人护照签名一致)及受托人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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