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驻外使领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住址应在驻外使领馆相应领区。
二、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驻外使领馆主要受理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可为在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人出具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或结婚公证;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原则上应该在国内办妥结婚公证认证手续。)、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当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驻外使领馆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认 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申办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办理公证;
二、向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申办认证;
三、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分别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事馆(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公证认证收费
公证费 300纳元
民事认证 300纳元
商事认证 600纳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