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是一国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为其入、出境或过境该国的许可证明。中国签证机关根据外国公民的身份、护照种类、赴华目的,发给相应签证。
一、主要签证种类
外交签证(W):发给持外交护照赴华执行公务者。
公务签证(U):发给持公务护照赴华执行公务者。
访问签证(F):发给赴华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或参加短期培训者。
旅游签证(L):发给赴华旅游观光、探亲访友者。
学习签证(X):发给赴华学习半年以上者。
过境签证(G):发给在华过境前往第三国者。
工作签证(Z):发给应聘赴华工作者。
礼遇签证(B):发给持外交护照因私赴华者或已退位的外国政府高级官员等。
二、签证申请要求
(一)如实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一份;
(二)交一张2寸、正面、免冠彩照;
(三)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影印件;
(四) 不同签证还应提交如下不同材料:
1、旅游签证:(无旅行记录申请人须)提供往返机票原件、旅行支票、中国政府授权旅行社通知书及旅馆预订单等。
2、商务签证:提供中方授权单位或有关公司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
3、学习签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JW-202或 JW-201)原件和复印件;
(2)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Q-2)、艾滋病和梅毒血液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签证:须提交中国政府同意任职通知和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
5、外交、公务签证:须出具官员照会。
6、过境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联程机票。登船海员须持中方船务代理签证通知书。(五)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工作签证(Z)和学习签证(X)无具体停留期。持证人在入境后1个月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2、申请人在华停留时间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时间,必须在签证停留有效期满前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滞留将被处罚。
3、申请人不得在华从事与其所持签证不符的活动。
四、办理时间
除公共假日外,每周一、二及四上午9-12时受理申请。一般不受理急件,取证时间一般为一周后,情况特殊者与领事官员商量,在获得同意后需另付加急费。
*收费标准请见领事规费收费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