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沙特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申请条件
(一)使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中国公民发生在沙特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的公证,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声明、委托;
2.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3.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4.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二)本馆不受理中国公民发生在国内的事实和行为的公证。
此类文件需做公证的,应首先到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认证,最后办理沙特驻中国大使馆的认证。如:常见的学历证书(包括成绩单等)、结婚证书、驾驶执照、亲属关系、出生证、商业文书等都需要在国内办理上述公证、认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为法人申办公证,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当地工作单位介绍信;
(五)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七)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见列表);
(八)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览表
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一般委托书 |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与委托人系亲属关系的,还应提交证明亲属关系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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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书 |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与委托人系亲属关系的,还应提交证明亲属关系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2、涉及商品房购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预付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3、涉及二手房购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预付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出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预付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不能到场的应有书面意见书。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
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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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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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馆要求办理。 |
国籍 |
1、 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 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
1、一般可为拟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具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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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 |
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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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 |
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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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方式、时间及费用
(一)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大使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签名并填写日期,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不能通过邮寄申请。
(二)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提供加急、特急服务。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办理费用为每份180里亚尔,不接受现金、支票或自动取款机付款,请到使馆指定银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一)公证业务需申请人本人来馆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书时,请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三)文书经我馆公证后,不得拆装或涂改。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大使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