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大使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使馆主要受理取得苏丹厂前期居留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苏丹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大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大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文书签字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在苏丹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声明书。
4、居留公证。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认证申请。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在苏丹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见以下常见公证事项)。
(五)对可以代办的公证申请,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常见公证事项:
(一)委托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二)房产委托书
所需材料:
1、委托书文本;
2、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具体要求: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不能到场的应有书面意见书;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三)声明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具体要求: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四)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三、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仅限可委托的公证种类)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
四、受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时间:需4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加急服务:第2-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服务:第二日取证(此服务需经批准)。
五、取证及费用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类别 |
普通 |
加急 |
特急 |
民事类 |
125 SDG |
265 SDG |
325 SDG |
商事类 |
250 SDG |
390 SDG |
450 SDG |
结婚、离婚(一对)、船舶证书(每份) |
250 SDG |
390 SDG |
450 SDG |
领事证明、健在确认表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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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接受苏丹镑现金支付。
六、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大使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对大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