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民、法人需要保全证据的,可去往住所地或需要保全证据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的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息讼解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等,例如可对网页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公证一般通过照相、摄像、保存实物、文字记录、取得购物发票或其他单据、磁盘存储等手段进行。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证申请书(写明因何原因通过何种形式对何事物办理保全证据,本人签字或公司盖公章) 需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材料原件; 能证明需保全的证据和申请人在法律权益上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