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到场的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 个人委托。 ⑴.委托人亲自到场,受托人无需到场。(注:如委托公证申请人已婚,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相关权益,则夫妻双方均应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的的身份证件及户口本或暂住证及以下材料。)
⑵.需带材料: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或暂住证(北京户口的当事人携带户口本,外埠户口当事人只需携带暂住证); ③婚姻状况证明(注: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携带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未再婚证明); ④财产相关材料:认购书、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相关票据(如缴款证明); ⑤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委托书草本(最好携带电子版,存入U盘带至公证处); ⑦公证员认为应当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 单位委托。 ⑴. 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⑵.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身份证明; ⑶. 单位证明信(证明信要说明办证的目的、种类、用途、使用国家和地区); ⑷. 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须递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注:委托书须写明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委托的权限、时效);
⑸. 委托书草本(最好携带电子版,存入U盘带至公证处); ⑹. 公证员认为应当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