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遗嘱公证程序,本公司提供专业的提存公证翻译服务。 ◆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 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草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 (2) 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状况。 (3) 遗嘱爱益人姓名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 对遗嘱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6) 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 址。 (7) 遗嘱书写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
◆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遗嘱必须是遗嘱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 部分。 3. 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 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 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 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消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 证遗嘱。 6. 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