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活动(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 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5、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亲属公证书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号码,可能会影响使用。 6、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京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北京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未成年非京籍申请人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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