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只办理我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可能影响使用效力,事先应向公证书使用机构咨询意见。《出生医学证明》有内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予受理)。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京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北京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未成年非京籍申请人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是在北京取得,可以不受此条限制。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特别提示: 2014年1月1日起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分别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