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程序: 1、当事人申请:由当事人亲自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单。 3、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4、当事人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带为申请的,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根据申请公证事项,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当事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需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5、审查: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6、制作谈话记录: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做记录,谈话记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对其谈话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调查: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认为应该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8、报批:公证员对已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无误的公证事项制做公证文书报领导审批。 本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的一个月之内办结,重大复杂或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需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原因由公证员告知当事人。 9、出证、送达:公证员将批准的公证文书,打印、装订完好后,由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并应在公证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服务公约: 一、公证人员要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证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公证原则。 二、公证人员要具有文明、礼貌、办事公证、从业清廉、克己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 三、公证员不得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确保公证质量。 四、对于老弱病残及危重病患者的当事人,可登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五、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及《公证收费规定》执行,并出具发票。 六、对当事人交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并持有组织证明者可给予减免。 七、公证人员实施统一着装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