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济收入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其个人经济收入的真实性的活动。个人经济收入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出国探亲、定居等。
当事人办理个人经济收入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一些国家规定,赴该国自费留学的外国公民,如其父母收入或其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低于一定限额,可以申请减免注册学费。因此,为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父母经济收入公证书,可以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帮助。
还有些国家规定,赴该国自费旅游、探亲的外国公民,为证明该国公民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不会非法滞留,需办理其个人经济收入公证。
个人经济收入公证应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有关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3)如为了申请子女出国留学的,则应提交子女出国留学的证明,而且公证书中应载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的年收入数额等内容。
应注意的事项:
(1)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情况比较复杂,原则上不办理个人收入公证,但我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的,公证处可为其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办理公证;
(2)个人经济收入一般指当事人的年收入,如有固定工作、工资的,以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准;如无固定工作、工资的,则以个人所得税交纳凭证所计算出的收入为准;
(3)个人经济收入已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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